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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研實業有限公司、丁○○(原名:廖榮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丁○○(原名:廖榮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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