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0782,2009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縣坪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民
林順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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