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081,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雅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杏
紀昱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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