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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送達代收
住台北市○○路○段132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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