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096,2009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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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丁○○、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聲請人住所、相對人全戶之戶籍謄本及相對人之父戴醒芬之繼承系統表,該裁定於98年3 月10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大屯派出所,於同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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