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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第二項之正確請求內容。
二、請釋明對劉子彰應給付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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