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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叁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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