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836,2009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斯萊專業照明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住臺北市
戊○○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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