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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捌元,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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