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846,2009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