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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賓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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