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耀宇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何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玖萬零肆佰伍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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