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992,2009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狀所載與所附證物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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