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998,2009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