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103,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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