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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甲○○
一、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每月新臺幣叁仟元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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