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142,2009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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