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簡聖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騰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