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501,2009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恒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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