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694,2009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南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戊○○ 住臺南縣
丁○○ 住苗栗縣
乙○○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捌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及美金壹拾伍萬零伍佰柒拾壹元貳角,暨按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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