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鳳嬌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以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8年4 月2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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