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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銀行三興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法院。
查聲請人民國98年5 月11日提出聲請狀之原因事實陳稱係債務人永豐銀行三興分行簽發之支票,然所提之支票之發票人係騰龍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顯不相符合。
聲請人若據此請求對永豐銀行三興分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
二、聲請人所欲請求之相對人若卻係永豐銀行三興分行,則請具體表明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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