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809,200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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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姵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表明下列事項: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請求之原因事實。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請具狀表明。

二、查聲請人所提之票據發票人非陳姵錡,請釋明對陳姵錡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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