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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思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地址(聲請狀所載為王思伃身份證字號為Z000000000與所附證物為甲○○身份證字號為Z000000000不符)。
二、相對人若為王思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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