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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蘭亭社區A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以及負責人之姓名與住址。
二、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三、請釋明相對人應給付管理費之依據及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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