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915,200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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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蘭亭社區A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欠費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請補聲請人蘭亭社區A 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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