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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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