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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忠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葉惠珍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票號:PA7140306)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於98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98年5 月22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
是以,關於支票(票號:PA7140306)請求利息逾5%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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