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161,200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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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明事項與附表內容不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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