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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洲企業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二、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8年5月14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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