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代 理 人 高育民律師
鄭淑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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