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266,2009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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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代 理 人 高育民律師
鄭淑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98年5 月14日止,已因本院民事執行處北院隆97執洪字第62390 號移轉命令,而取得第三人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租金債權數額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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