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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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