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282,2009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