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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之原因事實。(若為請求生活費,應釋明計算之起訖期間及每月應給付之金額。
尚未到期者,除非有特別約定,不得預先請求。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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