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誌峰工程行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乙○○ 住基隆市
丙○○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