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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澐泰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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