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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玖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350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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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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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大潤發流通│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214392│事業股份有│月20日起 │ │ │
│ │3元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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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大潤發流通│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129352│事業股份有│月10日起 │ │ │
│ │1元 │限公司 │ │ │ │
├──┼───┼─────┼──────┼─────┼──────┤
│ 3 │新臺幣│大潤發流通│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187599│事業股份有│月20日起 │ │ │
│ │元 │限公司 │ │ │ │
├──┼───┼─────┼──────┼─────┼──────┤
│ 4 │新臺幣│大潤發流通│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209468│事業股份有│月20日起 │ │ │
│ │7元 │限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一、聲請人與案外人丹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丹福貿易)於民國(下同)95年4 月11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依其與相對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貨物銷
售訂單向聲請人聲請融資。聲請人並與案外人丹福貿易
簽立『應收帳款讓與擔保合約』,約定其應將對相對人
之應收帳款債權全數轉讓與聲請人,且經通知相對人將
款項逕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查自96年2 月20日起至96年5 月20日止之應收帳款明細及相關發票資料,有到期之應收帳款餘額計5,719,730元,惟相對人未依前述債權轉讓約定,將上述到期之應
收帳款依約定方式讓與聲請人。後經請求相對人給付貨
款,仍未獲清償。爰依法檢具證物,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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