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林禾弋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禾弋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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