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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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