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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ORLD FORTUNE INTERNATIONAL CORP. 、勤緯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WORLD FORTUNE INTERNATIONAL CORP. 之中文譯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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