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76,200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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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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