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820,2009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信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零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部份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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