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937,200905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輝耀紙業有限公司、丙○○、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輝耀紙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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