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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 理 人 陳重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光輝
陳李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肆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3938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97年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2.64% │
│ │313205│李素娥 │6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97年8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2.64% │
│ │133118│李素娥 │0日起 │ │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4% │
│ │510000│李素娥 │月1日起 │ │ │
│ │0元 │ │ │ │ │
├──┼───┼─────┼──────┼──────┼───────┤
│ 4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4% │
│ │900000│李素娥 │月1日起 │ │ │
│ │0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13205│李素娥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2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33118│李素娥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3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510000│李素娥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 4 │新臺幣│陳光輝,陳│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900000│李素娥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3938號)一、緣相對人陳光輝邀同其他債務人陳李素娥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 筆,合計新臺幣貳仟
零貳拾柒萬元整,約定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玖條之情事或3A理財型房貸借
款契約第拾壹、拾貳條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
容之貸款契約及3A 理 財型房貸借款契約可稽。
二、詎相對人僅繳納本金、利息至97年8 月1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據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玖條之情事或3A理
財型房貸借款契約第拾壹、拾貳條時,視為全部到期,
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4,546,323元整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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