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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3939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7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4 │
│ │359775│博正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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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4 │
│ │510000│博正 │月1日起 │ │ │
│ │0元 │ │ │ │ │
├──┼───┼─────┼──────┼──────┼───────┤
│ 3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4 │
│ │900000│博正 │月1日起 │ │ │
│ │0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7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359775│博正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2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510000│博正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 3 │新臺幣│乙○○,陳│自民國97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900000│博正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10% ,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20% 計算│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3939號)一、緣相對人乙○○邀同其他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0年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3 筆,合計新臺幣壹仟伍
佰壹拾萬元整,約定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
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玖條之情事或3A理財型房貸借款
契約第拾壹、拾貳條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
之貸款契約及3A理財型房貸借款契約可稽。
二、詎相對人僅繳納本金、利息至97年8 月1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據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玖條之情事或3A理
財型房貸借款契約第拾壹、拾貳條時,視為全部到期,
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4,459,775元整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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