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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一)緣相對人乙○○分別於1 、民國92年0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
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
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 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
年利率20.0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及於2 、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
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
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
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7901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0000│ │5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29010│ │9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9010│ │0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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