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凌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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