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954,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票號:CH664926)。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期(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述之提示日期與其所檢附之附表欄位2~欄位6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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