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3979,2009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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